【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25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9-1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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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44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建立价格补贴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当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8%时(即比全国启动物价补贴临界点平均水平低0.2个百分点),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二、补贴范围联动机制补贴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8元。
四、补贴标准计算办法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的,按1%补贴,超过1%不足2%的,按2%补贴,以此类推。
五、施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启动联动机制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需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备案情况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六、发放办法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七、资金保障优抚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分担比例执行,即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的价格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5%,当地财政负担65%;南疆三地州所需的价格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负担;其他地州所需的价格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70%,当地负担30%。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