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36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4〕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4-01-2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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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4〕9号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对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为制定我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监测和研究分析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服务。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自治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2.坚持整体设计、分散收集、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分散收集数据、统一核算增加值。
3.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按照条块划分,实现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有机结合,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所属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4.坚持在地统计、全行业统计的原则。以常住单位所在地为基础,实现全行业、全口径、大范围统计。
(三)目标。
通过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自治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和统计对象
(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4个门类,46个大类,193个中类,431个小类行业。
(二)统计对象。
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服务业统计的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
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应有效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做好普查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调查名录确定后,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服务业统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同时,应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努力提高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要加大服务业统计执法力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广、部门多,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充分发挥部门服务业统计的作用,确保有效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各地区要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自治区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
各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服务业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
各地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三)加大政策支持,夯实统计基础。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不断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和积极推进。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 统计范围 |
自治区教育厅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
自治区科技厅 | 研究与试验发展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自治区经信委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 | 婚姻服务 殡葬服务 社会福利业 烈士陵园、纪念馆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自治区财政厅 | 中国共产党机关 国家机关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群众团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障业 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地质勘查业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环境治理业 环境与生态保护监测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业 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运输业 |
乌鲁木齐铁路局 | 铁路运输业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管理业 |
自治区商务厅 | 会议及展览服务业 典当 拍卖活动 |
自治区文化厅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 娱乐业 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自治区卫生厅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 货币金融服务(不含典当) 其他金融服务 |
新疆证监局 | 资本市场服务 |
新疆保监局 | 保险业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业 |
自治区质监局 | 技术检测 |
自治区广电局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业 |
自治区体育局 | 体育 |
自治区林业厅 |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 |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 |
自治区旅游局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自治区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自治区地震局 | 地震服务 |
自治区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自治区档案局 | 档案馆 |
自治区测绘局 | 测绘服务 |
自治区国税局 | 国税分行业、分地区情况 |
自治区地税局 | 地税分行业、分地区情况 |
南航新疆分公司 | 航空客货运输业 |
新疆机场(集团)公司 |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邮政业 |
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 | 管道运输业 |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自治区统计局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