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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602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6424960000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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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58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新疆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引领现代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地方志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当前新疆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筑牢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

  2.坚持依法治志。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对当地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主持职责,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加强编纂业务工作。

  3.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地方志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5.坚持质量第一。牢固树立质量是地方志生命的理念,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审定、编译、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翻译关、出版关,编修出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升服务大局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工作基础

  自1983年我区开展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编修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地方志工作取得很大成就,形成以修志编鉴为主业、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的事业格局,在促进全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现代文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一)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初步形成将地方志工作纳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以下统称“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修志取得新进展。

  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后,我区积极筹划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于2009年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确保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

    (三)编修成果不断丰富。

  截至2015年,我区首轮修志结束,第二轮修志进入关键时期,已出版209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42部少数民族文字版志书,72种、700多部地方综合年鉴,40多种、400多部专业年鉴,以及大量地情类书刊。这些成果与现存的50多种旧志,构成了一座以地情为主要内容并不断丰富的地方志资源宝库。

  (四)工作条件设施不断完善。

  全区各级地方志机构的办公室、资料室,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基本到位;已建成自治区本级网站——“新疆地情”网,数字化新疆地方志库建设进展迅速,地方志工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五)队伍建设、业务研究取得进展。

  注重编纂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制定计划,提出要求,分层次、分专题、有重点的常抓不懈,做到业务培训全覆盖。在机构制度改革中,自治区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均参照公务员管理,稳定了近千人的专职队伍。同时,紧密结合修志编鉴实践,充分利用《新疆地方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平台,积极开展学术理论和业务工作研究,组织全疆修志骨干撰写文章,相互交流,相互提高,不断深化地方志理论研究。

  (六)存史育人资政作用日益彰显。

  通过修志编鉴、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地方志编修已发展成为存史、育人、资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记录当代、保存历史、传承文明、发展文化、激发爱国爱疆意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推动区内外文化交流合作、提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等方面,成绩日益突出、作用日益显著。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一纳入、八到位”。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信息化和地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和管理,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依法治志”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做好启动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

  按照国务院《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到2020年,我区要全面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任务。为此,结合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对原有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规划进行适当修正,重新部署如下:

  (1)新疆通志。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轮〈新疆通志〉编纂方案》要求,采取分层实施、梯次展开、陆续完成的方式,至2020年,完成《新疆通志(1986~2005)》(简志)8卷和已部署编修的第二轮《新疆通志》专业志40部的编纂出版任务。

  截至2015年,已完成《新疆通志(1986~2005)》(简志)各专编(章)初稿编纂任务;完成16部第二轮《新疆通志》专业志编纂出版任务。

  在此基础上,计划2016年,完成《新疆通志(1986~2005)》(简志)汇稿通稿工作,完成5部《新疆通志》专业志编纂出版任务;2017~2018年完成《新疆通志(1986~2005)》(简志)总纂及审定工作,完成10部《新疆通志》专业志编纂出版任务;2018~2020年,完成《新疆通志(1986~2005)》(简志)编纂出版任务,完成其余已部署编修的《新疆通志》专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

  (2)地县志。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轮地、县两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79部志书编纂出版任务。

  截至2015年,已完成15部地、县两级志书。在此基础上,计划每年平均完成14部地、县两级志书,确保2020年应编修志书全部出版。《2015~2020年新疆地县两级志书出版规划表》附后。

  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

  夯实自治区年鉴事业发展基础,构建完整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体系。到2020年,做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不断提高各级年鉴的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争创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疆年鉴品牌。

  (1)新疆年鉴。

  按照“坚持年鉴属性,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反映区情,扩大信息覆盖,提高实用价值,打造品牌”的要求,每年编纂翻译出版《新疆年鉴》(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出版电子版《新疆年鉴》,打造全国精品年鉴。

  (2)地(州、市)级年鉴。

  按照“规范编纂、连续出版、整体推进、稳步提高”的要求,各地(州、市)每年必须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并做到当年出版,以提高年鉴的时效性。至2020年创建3~4个全国知名年鉴品牌。

  (3)县(市、区)级年鉴。

  按照“全面启动、依法编纂、逐步规范”的要求有序推进。至2020年,实现全疆各县(市、区)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创建2~3个全国知名年鉴品牌。

  3.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版地方志书鉴的翻译出版工作,不断提高编译水平和质量。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要求,汉文版地方志书及年鉴出版后,应及时组织翻译出版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版志书、年鉴。第二轮地方志书汉文版出版后,应尽快翻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本。

  4.重视各类行业(部门、单位)志鉴、乡镇村志编纂工作。

  制定自治区关于行业、部门、单位编纂志书、年鉴的管理规定,加强对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的编纂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指导全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志书编纂工作,积极参与中国名镇(村)志文化工程。

  5.适时启动旧志整理工作。

  根据新疆旧志现存状况,编制全区旧志整理工作规划,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有序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辑佚等工作。编辑《新疆旧志目录》,编纂出版《新疆现存历代方志集成》,分类整理旧志资料。

  6.加强地方志理论和工作业务研究。

  制定研究规划,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自治区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构建以《新疆地方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为主导的学术引领、理论研究平台,形成地方志系统重视理论研究的风气,开展地方志编修、地方志事业发展等重要理论问题研究,提高地方志工作者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提升地方志工作整体水平。

  7.强化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

  树立人才是事业发展第一战略资源的思想,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地方志队伍,拥有一批新疆乃至全国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

  建立健全地方志系统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培训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成长激励机制。2020年,新疆地方志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覆盖面达到100%。

  8.深化地方志书、年鉴质量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在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行文通则》《新疆通志编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关于第二轮新疆通志人物部分编纂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第二轮地县两级志书编纂程序的规定》《关于第二轮地县两级志稿审查验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轮地(州、市)、县(市、区)志篇目要点(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年鉴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体系,完善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组建全区地方志专家库,建立志稿质量评审体系,参与地县两级志稿的评审工作,严把志稿评审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设立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将志书、年鉴纳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及政府有关图书奖评比。

  9.加强地方志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

  至2020年,逐步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实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科学规范资料(图书)收藏管理工作。各地及有关部门编纂的志书、年鉴,要向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报送存档的志书和年鉴(包括电子版),其中,第二轮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要在出版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分别报送80册和50册,并上报国家地方志馆。

  10.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制定自治区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加快全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步伐。至2020年,按照循序渐进、由小到大、安全经济的原则,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在“新疆地情”网基础上,形成上下贯通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网站,实现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自治区地方志全文数据库,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

  11.提升地方志服务功能,加快地方志馆(地情展示馆)建设。

  适应我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规划“十三五”期间建成新疆地方志馆。各地(州、市)地方志馆建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逐步推进地方志馆建设。建成的所有地方志馆均向社会免费开放,成为面向基层、服务各界的具有志书年鉴的收集、保存、查阅,地情信息的收集、研究、咨询,区情地情的展示、教育等功能的综合地情馆。

  12.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围绕全区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做好《新疆工作大事记》《新疆大事记》《新疆地情通览》等其他地情类书籍的编纂工作。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文化,开展读志用志传志活动,推动地方志书和年鉴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13.扩大对外交流。坚持开门修志,积极推动地方志援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

  推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制定完善与上述法规相适应的具有地域特点且操作性较强的地方志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确保依法修志。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同时,就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二)组织领导保障。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工作机制。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修志编鉴工作,在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指导下履行职责,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有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度保障。

  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征)集及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总纂)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征)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上均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建立志书年鉴质量管理监督体系,注重质量,实施精品工程,严格执行志书年鉴审定验收制度,强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出佳志、创名鉴,全力打造文化精品。

  (四)经费保障。

  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做好修志、编鉴、出版、科研、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料文献保存等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队伍保障。

  借助对口援疆省市力量,探索地方志人才培养、引进等政策和措施。组建自治区地方志专家库,发挥社会各方面专家人才的作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实施对地方志工作机构新任负责人、志鉴主编(总纂)的专项培训,实现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培训工作常态化;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地方志专业进修培训,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六)宣传保障。

  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地方志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地方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志宣传精品。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015~2020年新疆地县两级志书出版规划表

 

2016年5月6日

附件:

2015~2020年新疆地县两级志书出版规划表

单位:部

 类别

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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