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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375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4-1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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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530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国函〔2015〕5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地级吐鲁番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有序稳妥推进撤地设市实施工作。

    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推动地级吐鲁番市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三、其他未尽事宜待地级吐鲁番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

 

2015年4月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

国函〔201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请示》(新政发〔201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吐鲁番地区和县级吐鲁番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吐鲁番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

    二、吐鲁番市设立高昌区,以原县级吐鲁番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昌区的行政区域。高昌区人民政府驻老城路街道老城东路690号。

    三、吐鲁番市辖原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托克逊县和新设立的高昌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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