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42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函〔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592384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函办〔2016〕77号
关于调整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重新调整博州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请示》(博州政发〔2016〕12号)收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你州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请你州按规定公布执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