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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42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8-15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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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下列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责任。为了确保立法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成立起草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法制机构、相关业务处室的责任,实行项目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各有关起草部门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首先要做好内部各处室的协调工作,不因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而影响立法工作进展;其次,要加强本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尤其是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应当协调一致,个别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说明中一并说明;第三,草案内容上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协调,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要与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落实时间。立法工作是一项细致而严谨的工作,对工作节奏和工作程序有很高的要求,必须按计划进行。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统筹考虑,明确工作节点,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考虑调研、论证、协调、起草、报送等环节,争取早打算、早安排、早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在6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在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保障。立法涉及面广,是一项调动、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系统工作。要做好立法工作,需要有多方面的保障作为前提,包括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起草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密切协同、合理分工,确保“领导、人员、时间、经费”四落实,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出台项目(16件)
(一)地方性法规议案(7件)
1.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宗旨和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素质。
起草部门:教育厅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宗旨和目的: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起草部门:财政厅
3.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宗旨和目的:保护、恢复、发展和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起草部门:林业厅
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宗旨和目的: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起草部门:交通厅
5.户外运动管理条例
宗旨和目的:加强户外运动管理,保障户外运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户外运动市场秩序。
起草部门:体育局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宗旨和目的:规范继续教育行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起草部门:人事厅
7.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宗旨和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起草部门:建设厅
(二)政府规章(9件)
1.实施《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细则
宗旨和目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加强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
起草部门:水利厅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
宗旨和目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起草部门:民政厅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宗旨和目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起草部门:人口和计生委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宗旨和目的: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起草部门:环保局
5.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办法
宗旨和目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起草部门:经贸委
6.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宗旨和目的: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起草部门:发改委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宗旨和目的:适应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起草部门:信息产业厅
8.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修订)
宗旨和目的: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起草部门:气象局
9.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修订)
宗旨和目的:贯彻实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起草部门:卫生厅
二、调研论证项目(34件)
(一)地方性法规(16件)
1.土地监察条例(修订)(国土资源厅)
2.实施《草原法》细则(修订)(畜牧厅)
3.奶业条例(修订)(畜牧厅)
4.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教育厅)
5.人民调解条例(司法厅)
6.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
7.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修订)(林业厅)
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经贸委)
9.畜禽屠宰条例(经贸委)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安监局)
11.木卡姆保护条例(文化厅)
12.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宗教事务局)
14.实施《公路法》办法(修订)(交通厅)
15.消防条例(修订)(消防局)
16.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科协)
(二)政府规章(18件)
1.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厅)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农机局)
4.出租车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厅)
5.实施《住房保障条例》办法(建设厅)
6.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建设厅)
7.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修订)(建设厅)
8.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察厅)
9.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厅)
10.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民政厅)
11.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民政厅)
12.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发改委)
1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局)
14.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修订)(环保局)
15.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环保局)
16.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编办)
17.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法制办)
18.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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