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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25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9-1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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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发展任务
      (一)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主导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巩固社会主义办学阵地,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
        1.构建各学段有效衔接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辅导员、班主任选拔、培养、培训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骨干队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民委(宗教局)、新闻出版局、团委组织实施)
        2.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发挥团学组织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教育厅、团委组织实施)
        3.坚持不懈地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内高班、内地中职班、区内初中班和高中班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民委(宗教局)、新闻出版局、团委组织实施)
        4.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把“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党委统战部、民委(宗教局)、新闻出版局、团委组织实施)
        5.加强无神论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培育青少年学生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新闻出版局、团委组织实施)
        6.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强化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综治办、文明办、公安厅、新疆军区政治部、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妇联、团委、关工委组织实施)
       (二)双语教育。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到2012年,基本普及少数民族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接受学前两年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幼儿占同年龄段少数民族幼儿的85%以上;到2015年,少数民族中小学基本普及双语教育,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占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75%左右;到2020年,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占少数民族中小学生的90%以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基本熟练掌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7.积极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好学前双语幼儿园或学前班。继续实施中小学民汉合校工程。加快预科教育改革,逐步实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数民族学生跨越预科教育阶段直接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教育。进一步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高中班和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招生规模,推进内地高中班学生插班、混合编班学习。启动实施内地中职班,扩大区内中职学校对口招收南疆四地州初、高中毕业生规模。优化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生源结构和专业结构。认真做好内地高校新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民委(宗教局)、语委、政府研究中心、新疆军区政治部组织实施)
        8.切实提高各学段的双语教育水平。积极做好各学段双语教育的有序衔接,提高学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能力。加强双语教育研究,完善双语教材体系,改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双语教育标准体系、课程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督导评估机制,鼓励学校积极开展双语教育的改革试验,提高教学质量。重视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课时和教学质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民委(宗教局)、语委、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三)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将学前教育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9.加快普及学前教育,以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组织实施)
        10.重点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农牧区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和教师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班)的示范指导作用。(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11.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准入、督导评估制度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规范办园行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12.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地位。(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四)义务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不断提高水平和质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基本实现区域内的均衡发展。
        13.按照城乡区域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集中办好一批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和农牧民定居点学校,同时要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14.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建立农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和教育服务体系。(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妇联、关工委组织实施)
        15.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深化课程改革。推行小班教学。义务教育阶段配齐音乐、体育、美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教育厅、人社厅、编办组织实施)
        16.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锻炼时间。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保护学生视力。加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生活与卫生设施管理,加强校医院、保健室建设,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督察。积极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提高农牧区学生营养水平。(教育厅、体育局、卫生厅、畜牧厅、团委、妇联组织实施)
        17.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对地区、学校以升学率进行排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和组织学生参加学科辅导班和未经批准的学科竞赛,不得将各种考级、竞赛成绩作为学生入学和升学的依据。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家长要与学校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青少年校外教育基地、校外活动场所和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教育厅、财政厅、团委、妇联、科协组织实施)
        18.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以试点推动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19.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建立优质资源学校帮扶薄弱学校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机制。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级中学的办法。(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20.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新增教育经费、教师配置、学校建设向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政策,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全疆范围内推进。(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21.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南疆四地州以及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实施好教育援疆项目,支持驻边远地区部队(武警)子女就学,逐步缩小南北疆之间、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教育厅组织实施)
       (五)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
        22.坚持科学的质量观,注重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设置丰富多样、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多元化发展需要。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建立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完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思想、心理、学业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厅、团委组织实施)
        23.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教育厅、编办组织实施)
        24.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支持普通高中开设地方特色的职业教育课程。(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六)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努力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贯通、职前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学历学制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为一体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序衔接的职业教育格局。
        25.树立大职教理念,统筹中等和高等、区内和区外职业教育资源,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职业学校布局,促使规模、专业设置与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需求相适应。(自治区职教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经信委、人社厅、民政厅、农业厅组织实施)
        26.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职业教育院校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园区(基地)和自治区支柱产业、地州特色产业等实训基地建设。扩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提升县级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培训能力,建立和完善将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经信委、民政厅、农业厅、总工会、团委组织实施)
        27.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办学机制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行业、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28.加快农牧区职业教育发展。开展城乡之间、南北疆之间、区内和区外合作办学、联合招生,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强县级职业学校和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广泛开展面向“三农”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实施劳动力免费培训。(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厅、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科协组织实施)
        29.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政府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30.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通升学制度。实施职业学校“双证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接受过职业教育的人员,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七)高等教育。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增强服务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能力,构建领先于周边国家的高等教育竞争优势。
        31.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改革。完善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制度。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教育厅组织实施)
        32.加大教学投入,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强化实践和实验教学环节,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不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人社厅、中科院新疆分院、社科院、科协、团委组织实施)
        33.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督导、评价体系。增强诚信意识,养成优良学风。(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34.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中科院新疆分院、社科院、科技厅、经信委、科协组织实施)
        3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办学层次、类型结构。加强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稳步发展基础学科和传统优势学科,加强重点、特色学科和紧缺人才专业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托中央支持和对口支援,巩固发挥首府高等教育优势,支持南北疆重点地区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组织实施)
        36.实行分类指导,引导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继续实施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专项建设;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学校建设,重点提高师范院校双语教师培养培训能力,支持自治区农业、工业、医药、财经、艺术等院校建设;继续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继续办好远程和成人高等教育。(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组织实施)
        37.增强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新疆历史、民族、宗教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研究。坚持围绕产业需求和战略重点,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高校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中科院新疆分院、社科院、科协组织实施)
        38.充分利用高校优势,发展和引领先进文化。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人文素质。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政府研究中心、中科院新疆分院、科协、团委组织实施)
       (八)特殊教育。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教育体系。
        39.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地(州、市)所在地和人口大县建设好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进一步落实招收残疾考生的优惠政策,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教育厅、发改委、残联、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40.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分担、各部门支持、全社会关心、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提高残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学前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特殊教育补贴标准,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强师资培养培训,配齐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各级特殊教育教研员队伍。支持师范院校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编办、残联组织实施)
       (九)继续教育。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建立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41.以政府为主导,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机构,统筹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建立、完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机制。(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科协组织实施)
        42.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围绕自治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要求以及就业再就业的需要,以民族团结教育、双语学习和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为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扫盲工作机制。重视老年教育。探索和建立符合城镇和农牧区实际需要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渠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语委、科协组织实施)
        43.整合继续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完善宽进严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习制度,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学分互认,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衔接。构建学历和职业资格相互贯通的终身学习框架。在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组建开放式大学,扩大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厅、文化厅、农业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工会组织实施)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树立全面发展观念,树立人人成才观念,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44.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建立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形成评价主体多元、方法多样、内容全面的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教育厅、人社厅、团委组织实施)
        45.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知行合一,加强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教学。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升学选拔、推荐办法,探索高中、高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以双语教育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各学段双语教育模式。健全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并切实发挥其作用。加强地方教材开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制度。(教育厅组织实施)
       (十一)考试招生改革。以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有利于推进双语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考试招生和人才评价机制。
        46.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公开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健全招生录取信息发布制度。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加强专业考试机构建设。(教育厅、监察厅、公安厅组织实施)
        47.改进中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小学升初中坚持就近免试入学,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从2018年起,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的基础上,除母语文外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制度,优化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区域招生结构,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方便学习者分阶段完成学业。(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48.完善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高等教育考试招生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普通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逐步过渡到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推进研究生入学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稳步推进高等教育考试内容、分类考试和录取方式改革。对特长显著、符合大学培养要求的学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推荐录取;对符合条件、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并签订协议的学生,实行定向录取;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通过专门程序破格录取。不断扩大少数民族考生到内地高校就读的比例,加快缩小各族考生在高校录取上的差距,逐步实现统一入学标准。(教育厅、监察厅、公安厅组织实施)
       (十二)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49.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办学试验,探索多种形式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教育厅组织实施)
        50.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发展民办教育。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加快发展大众化、多样化的民办学前教育,稳定发展有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有序发展多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鼓励、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办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依法建立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教育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政府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十三)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51.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义务教育,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合理布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进双语教育全面普及;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合理设置和调整高校及学科专业布局;依法审批设立专科学历教育的高校,区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自治区本级对地(州、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和督促地(州、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发展好地方教育。(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编办、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实施)
        5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落实自治区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科学规划各类学校布局。整体推进各学段双语教育,有序衔接各学段双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普通高中由地(州、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教育厅组织实施)
        53.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义务教育、普及双语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责任。具体负责城乡学校布局、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统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统一对教师的聘任、调配和管理,开展校长、教师轮岗交流,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54.各级政府综合利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履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编办组织实施)
        55.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重大教育决策出台要充分咨询论证,听取群众意见。整合自治区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建立教育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56.明确政府管理学校和学校办学的权责,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教育厅、人社厅、编办组织实施)
        57.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学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和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总工会、团委组织实施)
        58.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权,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编办、经信委组织实施)
       (十四)扩大教育开放。以中亚地区和周边国家为重点,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平台,在国家教育开放框架体系内,积极参与国际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对外开放格局。
        59.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国(境)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通过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推进中外合作办学。不断提高新疆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扩大出国留学规模,提高公派出国留学的层次、质量和效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快培养一批自治区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疆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外办组织实施)
        60.提高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合作水平,加强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和孔子学院建设。加强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增加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周边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增强新疆在周边国家以及国际上的教育和文化影响力。(教育厅、外办、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十五)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建设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数量足够、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61.建立师德教育评估的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综合措施,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62.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及其他高校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类院校和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教师培养、培训网络,不断提升教师教育的层次和水平。(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团委组织实施)
        63.以双语教师和农牧区教师为重点,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继续实施农牧区学校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大双语教师培训力度,实施国家、自治区级双语教师培训工程,扶持地区级培训,鼓励县级和校本培训,确保35岁以下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全员参训。扩大对口支援省市选派教师援疆支教规模,扩大大学生实习支教和志愿者支教规模,按需补充各学段、各学科短缺的双语师资。(教育厅、财政厅、编办、人社厅、民委(宗教局)、语委、团委组织实施)
        64.以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突破口,提高职业学校持有专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同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实施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程和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完善相关人事聘(任)用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生产一线专家、技术人员、社会上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国资委组织实施)
        65.以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提升学历层次。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实施“天山学者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建设项目,稳定、集聚和造就一批学科领军人才。鼓励高校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少数民族骨干教师培养。(教育厅、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66.按照国家教师资格标准,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实行自治区统一的中小学及学前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流动调配、继续教育、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统筹中小学及学前教师招聘管理机制,实施农牧区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67.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职务(职称)结构比例,并适当向农牧区学校、双语学校倾斜。制定幼儿园编制标准,完善农牧区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建立统一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教师编制标准,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编办、人社厅、教育厅组织实施)
        68.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制度。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在农牧区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69.依法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农牧区教师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牧区教师及农牧区双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比例。落实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政策,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70.到县以下学校履行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政策。(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71.在城区为农牧区教师修建保障性住房,为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建设周转宿舍。(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实施)
        72.完善教师表彰制度,提高特级教师的待遇,对教学能手、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在农牧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六)经费保障。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
        73.各级政府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继续落实好农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政策。教育专项安排要向农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确保自治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4%以上,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进一步提高。(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教育厅组织实施)    
        7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制定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实施)
        75.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教育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政府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76.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中央和自治区、地、县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完善农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监控体系,完善学校建筑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统筹各项校舍建设资金,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公安厅消防局、安监局组织实施)
        77.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筹措经费的机制,逐步提高高校预算内人均经费。(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78、逐步建立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体系。逐步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重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府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79.完善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将农牧区户籍地中小学生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将城镇户籍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校方投保责任。(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80.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实施)
        81.建立由教育、财政、统计、审计部门共同向社会发布教育投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年度公告制度,教育经费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教育厅、财政厅、统计局、审计厅组织实施)
        82.构建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建立标准拨款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非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制度。(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实施)
        83.设立高等教育经费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组织实施)
        84.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教育厅、财政厅、监察厅组织实施)
        85、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组织实施)
      (十七)教育信息化。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力度,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86.优先建设教育信息网络,拓展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为载体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施好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每一所中小学校配备现代远程教育设施,开展远程教学。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和高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高校与“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高速连通。加快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引进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建设双语教育电视频道和教育资源库,使双语教育电视课程进课堂,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实现双语教育网络设施和资源“班班通”。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健全资源共享的高校校园网。(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组织实施)
        87.利用“数字校园”,构建网上教学和科研协作平台,推进教学、科研、管理的信息化。增强学生运用信息技术学习的能力,探索网络时代对青少年开展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法。按照国家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建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师和学生信息数据库,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电子校务的应用水平。搭建政府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组织实施)
      (十八)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教育督导。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
        88.加快教育法制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出台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实施办法。(教育厅、政府法制办、人社厅组织实施)
        89.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教育事业、保障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行为。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教育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司法厅、公安厅、工商局组织实施)
        90.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法规、体现自身特色的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尊重和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教育厅、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91.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健全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各级政府要健全层级教育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各级督导机构坚持对下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以推进创建教育强县(市、区)、地(州、市)活动为抓手,建立督学责任区,实行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教育厅、政府法制办、编办、人社厅、监察厅、审计厅组织实施)
        9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教育厅、监察厅组织实施)
       (十九)组织领导。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推动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
        93.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教育厅组织实施)
        94.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办教育的要求,实行党委(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和少先队工作。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工委、团委组织实施)
        95.共同推进教育发展。组织部门要重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良的干部充实学校的领导班子。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工作成就,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组织实施)
        96.重视解决好学校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学校安全、卫生、食品及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教育厅、公安厅、维稳办、综治办、团委组织实施)
        四、重点工程
        97.双语教育普及工程。实施双语幼儿园、农牧区双语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各学段双语教育衔接体系等建设项目。建设双语师生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和优质双语教育资源库。(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98.基础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农牧民定居点学校建设、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建设、城市薄弱学校建设、超大班额学校改扩建项目,改善“国门学校”办学条件,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建设好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农牧区教师住房和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改善农牧区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99.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加快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职教园区建设项目,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一批示范性中、高等职业学校和优势、特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双师型”、“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建设计划。(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经信委、农业厅组织实施)
        100.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落实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对口支援学科建设计划,高校基础能力建设、研究生基地建设及办学空间拓展计划。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技创新及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创新计划。实施“211工程”、特色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紧缺人才专业建设项目。(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党委宣传部、人社厅、经信委、农业厅组织实施)
        101.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开展义务教育教师的全员培训、双语骨干教师培训、校本培训、信息技术培训和校长研修培训等项目。实施农牧区双语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免费师范生教育计划。实施国家对口支援新疆双语教师工作方案,对口支援省市选派教师赴疆任教,选派新疆教师赴内地相关省市接受培养、培训。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程。完善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编办组织实施)
        102.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中小学计算机普及工程,建成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遍及城乡的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有效共享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实现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全覆盖。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人社厅组织实施)
        103.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程。建设汉语国际推广中亚基地,支持在周边国家开设和办好孔子学院、中学孔子课堂。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计划。实施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实施留学新疆计划,增加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等资助力度,扩大在疆留学生规模。(教育厅、人社厅、外办、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公安厅组织实施)
        10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实施双语幼儿园幼儿伙食补助、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及助学金项目。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在南疆三地州农牧民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区农牧民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学费政策。继续实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涉煤等艰苦专业学生、师范生免除学费计划。建立普通高中和研究生助学体系。实施中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会组织实施)
        105.教育对口支援工程。以双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落实内地省市对口支援新疆教育工程项目。实施内地示范性普通高中、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计划。深化内地高校对口支援新疆高校计划。启动内地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来疆支教计划。继续实施内地高校大学生来疆实习支教计划和西部志愿者支教计划。完善区内城镇中小学对口支援农牧区学校计划和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牧区学校任职任教计划。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教育发展计划。(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团委组织实施)
        106.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书记、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员、班主任、辅导员、幼儿园园长培训计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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