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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2015-2030)的批复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40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函〔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5846080000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59

关于“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2015-2030)的批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提请批复〈“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成果的请示》(新建规〔201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着力推进城乡、产业、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公共服务“五个协同发展”,积极探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转型发展、合作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将“奎-独-乌”区域建设成天山北坡经济带重要的增长极和自治区转型发展的示范区。

    三、伊犁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兵团第七师、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定期会商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依法落实《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区域内各城镇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产业分工与协作,统筹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动发展。要推进“产城融合”和“精明增长”,通过产业转型发展引导人口集聚,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至2030年区域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180平方公里以内。

    五、要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区域环境底线、土地资源底线、生态格局底线和水资源支撑底线等发展的管控底线,区域内各项建设活动要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要求。要统筹建设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综合交通体系,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推动“奎-独-乌”区域城镇协调发展,对于我区培育新的增长极,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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