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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425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8-0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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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81


关于转发自治区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自治区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7月10日


自治区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2015年是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节能减排进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仍要坚持工作不松懈、力度不减弱、步伐不放缓,继续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多作贡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要坚定信心,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用硬措施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

  一、攻坚克难,千方百计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硬任务

  2015年,自治区要对各地、各部门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将“十二五”前四年未完成的节能减排目标与2015年节能减排任务有效结合,对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梳理,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到人,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和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新节能减排办〔2014〕12号)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节能方面: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万元GDP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3%;昌吉州、巴州、伊犁州直万元GDP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1%;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万元GDP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10%;博州、塔城地区万元GDP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8%;和田地区、克州、喀什地区万元GDP能耗分别比2010年下降6%。各地州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5%以上;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比重达到35%以上;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以上;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2010年下降12%以上,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9%以上。减排方面: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排放量。

  二、坚定信心,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要优化工业内部结构,严控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升服务业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扭转节能减排形势。一是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关停10万千瓦及以下抽凝式小火电机组,大力淘汰钢铁、水泥、焦炭等落后产能。禁止工业企业擅自建设自备电厂,提高公用发电厂利用小时数,降低企业发电能耗。二是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产业发展,建设节能环保示范工程。三是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做到提轻缓重。加快纺织、食品加工、制造业等轻工业发展,逐步降低重工业比重。四是科学有序发展高载能产业。合理控制石油、化工、建材、有色、钢铁、电力等高载能产业规模,逐步降低高载能产业比重。五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供给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三、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成效

  继续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工作。工业领域开展工业节能专项行动,以大幅降低工业能源消费强度、坚决控制工业能源消费总量为目标,集中开展焦炭行业节能降耗专项整治,全面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严格落实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限额标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能效对标,进一步提升全区工业能效水平。到2015年底,实现工业领域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比2014年大幅回落。建筑领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在县级以上城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开展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试点工作,新建节能建筑3000万平方米。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力度,力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00万平方米,完成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00万平方米。交通领域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铁新客站、头屯河客运站枢纽等公共交通枢纽,强化公共交通与空港、高铁、长途等对外交通的衔接以及公交内部衔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核查,确保新增(更新)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100%达到消耗量限制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尾气排放准入制度及尾气排放限制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引导运输企业使用节能型车辆,到2015年底,客运、货运使用天然气及混合动力车辆使用比例分别达到23.5%和2.5%。公共机构领域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加大办公楼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强化第一批和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管理,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农业和农村领域加快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淘汰更新,加快农业机电设备节能改造,推进节能型农宅建设。加大农村沼气利用力度。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流通领域继续开展节能减排“百城千店”试点企业工作,在前两年培育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再培育扶持一批“百城千店”试点企业,使试点企业节电量达到30%。

  四、加大资金投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自治区财政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重点支持工业、建筑、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能力建设、节能宣传、能源消耗在线平台建设,以及重点企业、行业能效对标、能源审计等节能管理工作等。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各地财政要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五、强化责任,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严格落实《自治区“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印发《自治区2015年度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地201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强化节能目标问责制,强化节能降耗硬约束。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予以通报并约谈。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实施“节奖超罚”机制。

  六、落实措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管理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依法推进节能工作。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切实发挥能评从源头上节能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作用。万家企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区能源消费量的60%以上,要继续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扎实推进278家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等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万家企业强制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开展全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摸底调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等问题,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七、严格标准,不折不扣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严格落实总量减排工作各项制度,确保“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大力推进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规范使用和在线监测平台管理。积极推进脱硝除尘电价落实到位和减排发电环保绿色调度政策落实。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强化总量减排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等挂钩,对减排工作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集团),实施通报、约谈、曝光、挂牌、限批及责任追究。

  八、综合施策,持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

  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价格、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体制。对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节能减排能效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范围和标准,以市场约束手段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开展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工作,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推行能效水平“领跑者”标准制度。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制(修)订一批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自治区标准,提高高耗能行业准入条件。

  九、统筹力量,加强节能监察等能力建设

  印发实施《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底全面建成自治区、地、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成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体系,提升节能监察能力,提高全区节能管理水平。适时开展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慢、高耗能产业比重大的地区以及万家企业等重点用能单位专项节能监察。尤其要加强能耗增长快、比重大的电解铝等有色行业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出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标准的企业监管,降低高载能行业对全区节能工作的压力。加强节能形势分析,按月发布全区及各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的指导,督促做好能耗预警调控方案。开展能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加强能耗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耗统计体系,确保能耗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督促各重点耗能企业配备能源管理和专职能源统计人员,提高能源统计分析水平和预测预警能力。

  十、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

  加强节能科技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支持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扶持推广我区研发的节能新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动机,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完善产品清单制度,扩大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禁止采购低能效产品,加强评审监督,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在采购中的比重。

  十一、全民参与,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

  深化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媒体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做好201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天山环保行等宣传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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