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23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3-2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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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6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为认真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展开。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紧密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和宗旨、适用范围、基本思路、主要制度规定等内容进行宣传报道。
(二)通过宣传,既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这部法律,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程序;也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对公民权利合法保护和予以必要限制的具体规定。
(三)要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以多种方式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结合实际,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
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组织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适时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自治区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学习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自治区人事厅要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活动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内容;要使公务员明确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应急权力行驶的规则、程序,增强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三)自治区司法厅要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方案,要求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普及,使社会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明确应急工作职责,提高危机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各地要组织农村、社区、学校等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深入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充分结合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加大培训力度和针对性,提高培训效果。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努力增强基层的应急能力。
三、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配套规定和措施;自治区也将出台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规定和具体措施,及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应急管理培训、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术与设备设施研发扶持、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和补偿等相关工作,要切实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
四、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以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