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0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8-0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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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
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城乡新格局,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证规划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配置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维护城市建设过程中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公共政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宏观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而且直接关系到城乡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对于优化各种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各项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推动城市、乡镇、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增强城乡发展活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规划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措施、新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长、县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规划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规划、了解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健全决策机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把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遵守规划、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主动性。规划部门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人员,特别是要强化地、州层级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充实县(市)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加强县(市)和镇、村的规划管理,逐步建立各级规划技术服务体系。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将对贫困地区规划编制经费给予补助。
(四)加强对各级领导和规划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州、县(市)党政领导城乡规划知识培训,重点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增强规划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为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区域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要有计划地选送各地规划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到国内先进省、市和高等院校学习,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规划工作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清正廉明。各地要把熟悉掌握《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上岗的基本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一)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模式。各地要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全覆盖,实现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着力改进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内容,促进城乡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要突出“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的规划过程,加强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要从资源环境条件入手,以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促进城市增长方式转变,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位置,突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要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科学指导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群众急需的住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工作。要发挥城乡规划在空间资源配置、发展目标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增强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统筹区域发展,依法开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将开展《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和修编深化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地区和城镇密集地区的体系规划引导。各地、州要尽快编制完成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突出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明确各地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把经批准的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城乡规划项目的依据。尚未编制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地、州,应于2009年底前上报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经评估需要修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各地要抓紧完成新一轮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工作,在2010年底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完成规划期到2030年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市)政府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大力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并于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逐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及时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规模、时序、空间布局,为近期建设提供明确的规划依据。有关行业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城镇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各项区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在各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编制;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利用都要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三)加强乡村和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区外独立设置的工矿农林牧场区和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加大经费投入,加快编制进度,确保近期内完成乡(镇、场)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指导乡村建设发展。要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现有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必须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0年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凡在2009年2月1日前在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依法修改城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四)严格城乡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各县(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修编城乡规划,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进行规划修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确需调整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整规划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各地、州要指导所属县市、边境口岸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备案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并规范执行。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各县(市)政府及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执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禁止出让、挤占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和各类防护绿地。
(二)规范出具规划条件,依法审批规划建设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出让土地、不得批准建设”的规定,依法出具规划条件,确保规划条件内容齐全完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一经确定,应当及时公开、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内容,组织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重点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强制性内容,落实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防止出现物权纠纷。自治区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赋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权,各地要尽快上报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名单。
(三)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等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限期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四)加强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要依法审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组织对已经发放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情况进行清理,坚决杜绝以临时建筑名义建设永久性建筑。
(五)全面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制度。按照严格规划管理、方便办事群众的原则,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做好乡村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学习,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规划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加快研究制定“一书三证”管理规定,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和规划条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规划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等制度,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竣工认可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公示、听证、监督举报等制度。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依据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大城乡规划督察力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规定审批城乡规划和违反城乡规划发放“一书三证”的,特别是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等突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负责抓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并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当前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违反规划出让、挤占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违法行为。
(三)坚持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兵团、驻疆部队和中央驻疆单位等)都要服从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都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进行,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纠正。要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综合调控职能,从建设项目的源头开始加强规划监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规划依法顺利实施。
(四)完善城乡规划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职责,在规划管理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追究有关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标准规范编制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依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测量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开展工程放线测绘工作,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凡违反规定的,均应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形成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合力。凡未经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认可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各地要尽快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执法的职能关系,已经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城市,应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执法机构与规划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划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其他城市要将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质量。要加强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自觉执行经过批准的规划,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的工作,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城乡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