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53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06-0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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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9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增强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以下简称“两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居”工程贷款是指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牧民发放的,用于“两居”工程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两居”工程贷款遵循“政府财政补助到位、援疆扶持资金到位、农牧民自愿、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机构
第四条 辖区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支持新疆民生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两居”工程的贷款力度。
第五条 “两居”贷款的主承办银行要确定负责“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两居”工程贷款的管理。其他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银行机构也要安排专人负责“两居”工程建设信贷工作。
第六条 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两居”工程贷款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单独台账,实行专项统计核算。
第七条 各地州要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由县、乡(镇)、村党政干部、专业人员、财政部门、城建局和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本县(市)各乡(镇)申请“两居”工程贷款人员的条件、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贴息、核销等事宜。
第八条 发放“两居”工程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治区(乌鲁木齐)分行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系统“两居”贷款发放情况上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上报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居”贷款发放情况。(报表附后)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办法所指“两居”工程贷款的借款人是指: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并自愿申请“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农牧民。
第十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农牧民必须在新疆境内常年居住、具有本地户籍,经济独立,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两居”工程建设的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联保、抵(质)押方式取得贷款。以抵(质)押物贷款的,其抵(质)押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农牧民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农业生产、“两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把握贷款节奏、保证“两居”工程建设的有效信贷需求。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80-100亿元新增信贷规模,用于我区主承办银行机构支持“两居”工程建设贷款投放,同时保障我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有效需求。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两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控制在所建房屋总投资的70%以内(含70%)。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两居”工程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农牧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展期,不纳入信用工程和不良贷款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档次法定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执行合同利率,若期间遇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期间遇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期限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损失与核销
第十七条 “两居”工程贷款各承办银行要认真做好“两居”工程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工作,各地“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结合银行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制定“两居”工程贷款损失认定流程、标准。贷款主承办银行要按照法律法规足额计提损失准备,用于核销损失,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两居”工程贷款损失可据实逐年予以核销,“两居”工程贷款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形成损失的贷款,经贷款银行机构和“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严格审核认定后,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各上级银行和财政部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各承办银行机构自治区(乌鲁木齐)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确认。贷款损失核销由贷款承办银行、自治区及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在“两居”工程建设承办银行开设“两居”工程资金管理账户。
第二十条 “两居”工程贷款各承办银行要加强“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的贷后管理,强化责任。各地要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贷款到期清收工作,在“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贷款清收小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县逐级建立“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两居”贷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建立“两居”工程建设信贷工作考核通报制度,按季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批评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具体贴息流程、贴息方式及贴息期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84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845号)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两居”工程贷款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