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64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2-18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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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8〕62号
关于加强自治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
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区电力系统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国家能源大通道安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电力建设规划工作,优化电源和电网布局
(一)电力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统筹考虑水源、煤炭、运输、土地、环境、气候以及电力需求等各种因素,处理好电源与电网、输电与配电、城市与农村、兵团与地方、电力内发与外供、一次系统与二次系统的关系,合理布局电源,科学规划电网。
(二)电力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在风沙、冰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建设电力工程,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要根据电力资源和需求的分布情况,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布局,合理确定输电范围,实施电网分层分区运行和无功就地平衡。要科学规划发电装机规模,适度配置备用容量,坚持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三)电源建设要与区域电力需求相适应,按照分散布局,就近供电,分级接入电网的原则,大型火电、水电机组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小型水力、风电、太阳能发电就近接入低压电网、就地消纳电量。根据能源资源的禀赋条件,鼓励以清洁高效为前提,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建设小型水力、风力、太阳能、核能等电站,提高就地供电能力。结合我区能源资源优势,积极推进“西电东送”,根据煤炭、水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实施煤电外送。进一步优化火电、水电、风电等电源构成比例,跟踪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根据资源和经济水平适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四)受端电网和地州负荷中心要多通道、多方向输入电力,合理控制单一通道送电容量,要建设一定容量的支撑电源,形成内发外供、布局合理的电源格局。根据新疆实际情况,加强伊犁至乌鲁木齐、乌鲁木齐至吐鲁番至哈密、吐鲁番至南疆的多条输电通道的建设;进一步补强220千伏网架结构,在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塔城、巴州、阿克苏等地区建设支撑电源,形成合理布局,具备特殊情况下“孤网运行”和“黑启动”能力。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对受端电网的支撑作用,鼓励在热负荷条件好的地区建设背压型机组或大型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严禁建设凝汽式小火电机组。
(五)电力设施选址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尽量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和设施维护困难地区。同一方向的重要输电通道要尽可能分散走廊,减少同一自然灾害易发区内重要输电通道的数量。
(六)加快推进新疆与西北电网联网工程,强化区内主干网架和重要输电通道建设,提高相互支援能力。针对新疆实际情况,提高输变电设备抗风沙、抗洪水、抗冰冻等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能力;必须穿越地震带地质环境不安全地区的输电线路,要对杆塔及其基础采取抗震防护措施。
(七)加强电力规划管理,促进输电网与配电网协调发展。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力规划,组织编制220千伏及以下电网规划并报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八)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兵团各师在制订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电网建设预留合适的输电通道和变电站站址,统一规划城市管线走廊,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问题。
二、调整电网建设标准,推进电力抗灾技术创新
(九)鉴于我区地域辽阔,受风害、雪灾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力抗灾技术创新,及时分析总结各种自然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积极参与修订电力建设标准和规范。
(十)科学确定电网设施设防标准。对骨干电源送出线路、骨干网架及变电站、重要用户配电线路等重要电力设施,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对跨越主干铁路、高等级公路、其他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局部线路,以及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和设施维护困难地区的局部线路,要适当提高设防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城市配电网主干线路采用入地电缆。
(十一)自治区气象、地震、环保、国土资源和水利等部门要将与电网安全相关的数据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及时调整自然灾害判定标准和划分自然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预报,提高灾害预测和预警能力。电网企业要会同气象等部门在自然灾害易发区的输电走廊设立观测点,统一观测标准,积累并共享相关资料。
(十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电力施工质量监管,确保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电力抗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快电力抗灾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十四)强化电网设施防风沙、防洪、防震等抵御自然灾害技术的研究,加强新型防冰雪、防污闪涂料和多分裂导线、绝缘材料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杆塔、金具等电网设施设计,合理匹配元器件强度,提高电网设施抗灾能力。
(十五)研究和推广输电设施在线监测、参与国家基于卫星遥感技术的电网广域自然灾害监测技术研究,实时预警、故障测距和应急保护等技术,逐步推广应用破冰、融冰等除冰技术和专用工具,推广应用杆塔高效抢修技术和工具,提高电网设施的安全监测和应急抢修能力。
三、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十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以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为原则,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各相关部门协作、电力企业为主,电力用户积极配合的自治区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订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自治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
(十八)自治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电力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应急、灾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独立运行电网的所在地政府(行署)、兵团各师要依照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
(十九)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在制订完善本地区防灾预案时,应把电力应急预案纳入其中,研究确定当地重要用户范围和应对自然灾害的供电序位,在有序用电方案中要优先保证党政机关、军队、医院、矿山、学校、广播电视、通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气供热、金融机构、输油输气管线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电力供应。
(二十)电力企业要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电力抗灾预警系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形成与气象、防汛、地质灾害预防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电力设计、施工队伍在电力应急抢险中的作用,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能力建设。
(二十一)电网企业要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针对灾害可能造成的电网大面积停电、电网解列、“孤网运行”等情况,制订和完善《新疆主电网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新疆主电网黑启动方案》、《新疆主电网220KV变电所防全停预案》,《新疆主电网事故恢复供电方案》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电网应急保安电源要做好应急启动和“孤网运行”的准备。
(二十二)发电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所在电网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恢复供电方案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预案;全面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法定长假、重大活动到来之前,要提前做好燃料储备、设备维护等工作。燃煤电厂存煤要达到设计要求,调峰调频水电厂水库蓄水要满足应急要求。
(二十三)电力施工企业要配合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抢修能力。
(二十四)医院、矿山、广播电视、通信、交通枢纽、供水供气供热、金融机构、输油输气管线等重要用户,应按照有关电气技术标准,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保障应急需要。
(二十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兵团各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明确分工职责,搞好抢险救灾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启动防灾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和供电序位通知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做好准备。一旦灾害引发严重事故,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判定停电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电力企业实施应急抢修。要协调林业、交通、铁道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电力设施抢修、重建中的林木砍伐、抢险物资运输和污染防控等问题。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兵团各师、各电力企业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后,要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和抗灾准备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二十七)电网企业在收到灾害预警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进入抢险救灾的准备状态,并按照防灾预案要求,及时调整运行方式。灾害发生后,要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并就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加强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监测,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将灾害对输电线路的影响减到最低。
(二十八)发电企业在收到灾害预警后,要加强发电设备巡检和维护,补充发电燃料等物资和相关应急机具,按照电力调度要求调整机组运行方式,做好非正常运行准备,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通报设备状况。
(二十九)电力用户要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确保电网安全。重要用户要做好启动自备应急保安电源的准备,做好本单位的紧急避险、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十)各地区、各部门、兵团各师、电力企业要打破区域、行业等限制,对受灾地区无条件实施紧急救助和支援,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电力供应。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