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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06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3-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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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擅自出台政策,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城镇企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严重违反了国家和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加重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负担,损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造成地区之间相互攀比,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确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属于自治区级统筹,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相关政策。
        二、各地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6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办事,实行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审查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每半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认真审查退休报告,定期公布退休审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在4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将适时派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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