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4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20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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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4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办公室工作职责与联络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暨《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联络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干部离退休制度;负责全区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党员教育的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区老干部机构的工作;引导老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人口老龄化问题和老龄事业的发展;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三、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负责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全区老干部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的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督促、检查全区各单位落实老干部的各项待遇,协助各级党委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老干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宣传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引导老干部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作用;指导老干部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化体育活动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站)建设;办理老干部健康休养、走访慰问老干部及老干部丧葬和善后等事宜;负责对区直单位离休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人数和离休费、退休费标准及数额进行审核。
四、区直机关工委
协同区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通过区直机关工委抓好区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区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老龄事业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做好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项目的立项工作;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六、自治区教育厅
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才和智力优势,组织他们开展教育研讨咨询、关心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活动;聘请有丰富教学教育经验的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老教师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中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战线的优势,配合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对广大学生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传统教育和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调查研究教育系统老教师和老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对涉及教育系统的老龄工作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七、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在民族宗教工作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调查了解全区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研究提出做好民族地区老龄工作的有关对策建议。
八、自治区民政厅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贯彻国家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章,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并指导其工作;落实老复员军人优抚政策;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落实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推进社区为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九、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权益;负责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拟定自治区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保障城乡贫因老年人的基本医疗。
十、自治区司法厅
负责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纳入普法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包括老年法律法规在内的普法教育,发挥老年人在社会法制教育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向需要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维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
参与研究拟定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人福利事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及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十二、自治区人事厅
研究制定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区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和证书发放工作;重视发挥老年专业人才作用;处理有关离退休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
十三、自治区建设厅
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22—1999),指导、监督在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建设中,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的设施,配套设计、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十四、自治区文化厅
负责推动老年文化工作的开展;研究拟定自治区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指导老年大学(学校)做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全区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群众性老年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十五、自治区卫生厅
积极支持和发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降低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发病率;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开展送医上门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以自我保健、老年性疾病为主的健康教育,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高生命质量,延长寿命;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十六、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影视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宣传社会上敬老爱老的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办好老年节目、栏目,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七、自治区体育局
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老年人体育的政策、法规;研究和拟定全区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的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十八、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老龄出版物出版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老龄出版工作管理的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制订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新闻出版行业老龄出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老龄出版物的表彰、评奖活动。
十九、自治区总工会
积极参与老龄工作的各项活动,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十、自治区妇联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参与和促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积极为老年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一、自治区团委
配合各成员单位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
二十二、自治区旅游局
研究促进自治区老年旅游市场发展的政策;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老龄工作。
二十三、自治区公安厅
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和特点,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盗窃、抢夺、伤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和救助;制止侵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人员,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安全。
二十四、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开展老年人口学研究和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有关人口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自治区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二十五、自治区农业厅
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协助做好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调动和发挥农村老年人在支援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新疆军区政治部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军队老干部工作;指导部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老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学习教育,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指导离退休干部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作用,组织宣传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十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负责协调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关系。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研究提出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老龄工作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六个老有”工作目标,统筹做好老年教育、老年维权、老龄宣传、为老服务、老年文体活动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情况和信息;组织开展各类敬老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办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办公室联络工作制度
根据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龄委)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的职能要求,为充分发挥老龄委的议事协调作用及老龄办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联络协调工作,密切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本着加强联络、注重协调、提供服务、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老龄委的决定事项。
(三)协调制定涉老方面的相关政策。
(四)协调拟定和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
(五)交流成员单位之间的老龄工作信息。
二、联络协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自治区老龄办负责联络协调工作的部门是维权调研处,其职责是:负责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推动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在成员单位的落实;了解掌握自治区老龄委决定事项在成员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配合成员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制定与老龄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负责成员单位之间老龄工作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负责筹备老龄委全委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二)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其指定的联络处室和联络员负责,其职责是:促进本系统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推动本单位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落实自治区老龄委决定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及自治区老龄办的联系、协调;负责本单位年度老龄工作行动计划的制订和老龄工作的总结;开展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本单位及自治区老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向自治区老龄办及时反映本系统老龄工作情况,提供老龄工作信息;参加自治区老龄委及老龄办召开的有关会议。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的相关业务处室的处级干部担任。因人事变动需要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指定继任人选,并函告老龄办。
三、联络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联络员会议为联络工作的业务例会。会议由自治区老龄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自治区老龄办有关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全国及自治区老龄委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工作部署、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讨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决定、指示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行动方案和计划;讨论、部署老龄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通报全区老龄工作动态,交流各成员单位的老龄工作信息。
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二)立项与跟踪督查制度
凡属重大联络协调事项必须立项,由自治区老龄办负责填写《督促检查立项表》随办理文件运行,成员单位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完毕后将结果反馈。
对立项的督查项目,自治区老龄办要进行不间断的跟踪联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有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
(三)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
联络员应及时提供本单位落实自治区老龄委决定事项的情况、老龄工作的动态及其他与老龄工作有关的信息。自治区老龄办要及时收集、编报和交流工作信息。
自治区老龄办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全区老龄工作整体情况,成员单位落实自治区老龄委决定事项及开展老龄工作的情况,重大督查项目的办理情况。重要的、特殊的情况要随时通报。
(四)考评与激励制度
自治区老龄办每年对成员单位的老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向自治区老龄委报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由自治区老龄委给予表扬、奖励,并通报所在单位。
四、联络工作方式
(一)公文联络:自治区老龄办与成员单位通过公文交换渠道及时传递文件,进行联络。一般文件在三日内进入交换程序,急件当日送达。
(二)通讯联络:自治区老龄办与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传递信息、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