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24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8-30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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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39号
关于成立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及机构整合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原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艾尼瓦尔·依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周超(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丁志干(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胡尔曼巴依·何德尔毛拉(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姚永良(新疆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委员: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金利岷(自治区高法院副院长)
艾尔肯江·牙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朱煊(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组长)
李程(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艾尔肯江·牙生同志兼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