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47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05-09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69号
转发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政发〔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新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改善民生福祉为主旨,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主线,以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为根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我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争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秩序,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区创建18个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市、区,下同),18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含乡镇、旅游景区,下同),100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下同),2-3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阶段目标。
1.启动和初始创建阶段(2012年)。按照先示范单位、后示范街、再示范县的顺序逐步开展创建工作。计划完成2个示范县,5个示范街,200个示范单位创建目标,并通过验收实行挂牌示范。
2.集中创建阶段(2013-2014年底)。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创建经验,加大创建力度,力争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目标,并通过验收,全部实行挂牌示范。并在各地创建的自治区级示范县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县申报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3.巩固和全面达标阶段(2015年)。巩固前期创建成效,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总体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标准。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
2.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财政有经费支持保障。
3.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
4.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5.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6.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7.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60%。
8.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9.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1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影响大,地州所在市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20个,其他县市区等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4.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5.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清真餐厅清真食品准营证)齐全有效,统一上墙公示。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5.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6.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9.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方案。
2012年5月,自治区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启动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5月上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出台《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标准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及建设启动情况等报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
1.申请。从2012年开始,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级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候选名单,并按照示范标准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评。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依据《考评细则》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进行考评,研究确定自治区级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3.推荐。在考评的基础上,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国家级示范县推荐名单。
4.验收。对符合标准、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县,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责任有人担,工作有人干。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努力将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加强与宣传、财政、工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关、高要求,共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创建,尤其是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等的创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百千万示范工程在规范餐饮市场秩序、改善餐饮安全管理水平上的积极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积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自愿参与创建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和对创建活动的参与度,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典型带动,注重实效。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要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切实发挥好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的标准条件进行考评验收。对已获得示范称号的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要继续加强监督,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示范期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厅将对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况严重或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资格。每年年底前,各地州市要对示范建设工作组织考评,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于胜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和宜明(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成 员:吕焕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热依汗·玉素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军(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建杰(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王小燕(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贾亚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付辉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杨进军(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李建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付辉生(兼)
副主任:李建杰(兼)
王忠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助理)
办公室成员:哈斯木江·依那也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价处处长)
刘 艳(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
李 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崔明选(自治区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
曲丽华(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马永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
王振华(自治区工商局食品监管处副处长)
李忠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
李 伟(自治区旅游局综合协调处处长)
安尼瓦尔·吾斯曼(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
董 森(自治区广电局宣传管理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