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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9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5-2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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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7〕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同时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的牌子,实行一套机构、三块牌子。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加工等工作。
    一、职能调整
    撤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原由自治区农业厅承担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职能,划归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承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的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棉花、粮油、林果业、畜产品等加工业;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基地建设;负责棉花、粮油、林果业、畜产品等加工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对棉花、粮油、林果业、畜产品等加工业的龙头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和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四)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棉花、粮油、林果业、畜产品等加工业的产业化考核目标进行评价。
    (六)负责组织对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和监测工作;负责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内外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与报告;组织有关会议;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政策法规、行政诉讼与复议、信访、督办、信息、图书资料、资产管理、修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产业一处
    负责有关林果业农产品和林产品等加工业产业化的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培植和发展龙头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产业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地、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负责重点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工作,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意见,并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相关产业的项目发布、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创新及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产业二处
    负责有关畜产品、饲草饲料、水产品等加工业的产业化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培植和发展龙头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产业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地、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负责重点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工作,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意见,并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相关产业的项目发布、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创新及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产业三处
    负责有关粮食、油料、糖料、蔬菜、农村特色手工产品和棉花产业农产品等加工业的产业化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培植和发展龙头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相关产业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地、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负责重点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工作,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意见,并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相关产业的项目发布、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创新及统计和信息工作。
    (五)项目市场流通处
    负责有关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的项目工作,建立综合项目库;负责有关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合作项目的管理、外向型经济工作和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教育培训、创业指导和信息体系建设。
    (六)规划统计财务处
    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的规划、统计汇总、年度计划以及经济运行分析;承担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重点龙头企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七)组织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外事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老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12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二)修志单列事业编制2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局办公室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原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外经外贸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已由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这次调整,作为局机关内设机构,设项目市场流通处。核销全额事业编制4名。
    (二)核销老干单列编制5名。
    (三)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职能调整后,与自治区农业厅隶属关系仍按新政办〔20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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