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2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9-14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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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51号
关于建立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总结交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果。
二、联席会议组织形式及机构组成
自治区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贾帕尔·阿比布拉同志为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综治办、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发改委、民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卫生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人口和计生委、外办、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信访局、扶贫办、法制办、妇儿工委办、高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乌鲁木齐铁路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确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或受召集人委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公安厅商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提供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和协调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呈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意见和事项,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公安厅。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需调整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络员需要调整的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会议,主动研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各成员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本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处室及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告自治区公安厅。
联系人:孙晓文5656758、13809912669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