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40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函〔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584608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60号
关于同意将康苏镇列为自治区
历史文化名镇的批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乌恰县康苏镇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的请示》(克政发〔201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恰县康苏镇列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康苏镇是新中国工业化曲折道路的缩影,中苏友好关系的历史见证,镇区保存有较为丰富的文物古迹,反映历史风貌的街巷、历史建筑、构筑物、道路、树木等环境要素保存基本完整,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
二、你州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镇格局,注重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镇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州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康苏镇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