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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于2021年4月30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根据《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财金〔2015〕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9〕132号)、《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56号)等规定,制定形成《暂行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和履职待遇的管理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对相关政策文件认真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书面征求了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审计厅等3家单位,新疆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新疆再担保(融担)公司、新疆农担公司、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等5家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意见。征求意见后,我厅认真研究吸纳了部分反馈意见,未采纳部分也与相关单位、企业沟通一致,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一是规范相关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费、业务招待、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通信费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预算管理作出规定,要求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经营实际,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进行统筹,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实施管理;三是实施监督检查,明确自治区财政、组织、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违反《暂行办法》如何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