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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一)政策背景: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
(二)出台目的:对各执收单位提出有相关工作要求,支持做好2020年底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以及跨年度衔接准备工作。
(三)重要举措:一是各执收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与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账务核对工作,对开立有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要及时和代理银行做好对账工作,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资金于12月25日前,汇划入中央和自治区各级金库及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确保12月27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余额为零。二是12月26日至31日停止非税收入临柜及电子渠道收缴业务。三是各执收单位于12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票据核查工作。四是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务必于2020年12月27日前将分成资金足额划缴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人行国库。五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及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各代理银行网点,做好2020年底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和2021年系统准备工作,确保2021年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