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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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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都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建厅根据国家新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了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资金类型、绩效评价的原则和实施周期,对绩效评价依据和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作出规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和年度计划任务等作为绩效评价依据,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等次划分及相应的绩效评价结果具体运用方法。

细则》的出台,对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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