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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疆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兼顾机构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等规定,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一是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二是明确绩效评价内容,从政策绩效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建设指标四个指标评分;三是确定绩效评价程序,设定绩效评价的时间、报送材料、评价过程;四是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真实性要求,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约束。
三、《实施办法》的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一环,助力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四、达到的效果
(一)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二)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