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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文  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疆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兼顾机构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等规定,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一是引导担保机构坚守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二是明确绩效评价内容,从政策绩效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建设指标四个指标评分;三是确定绩效评价程序,设定绩效评价的时间、报送材料、评价过程;四是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真实性要求,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约束。

三、《实施办法》的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一环,助力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四、达到的效果

(一)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二)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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