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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于2020年12月19日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行〔2020〕299号文件相关规定,确保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实施办法》。
二、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共5章、23条,对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预算定额等进行规范。
一是落实统一制服和标志式样。我区气候类型主要为寒区和高寒区,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分为帽类、服装类、鞋类、标志类四大类,具体包括27个种类。各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完全统一,主体元素、标志规格以及布局完全统一,不同执法队伍通过标志中的名称和图案加以区分。
二是严格落实发放人员范围。各级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人数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复核。
三是实行财政全额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采取分级保障,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四是严格预算管理。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我区采用分年度定额方式确定个人年度定额。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着装人员的申请,据实编制部门预算。
《实施办法》的制定,对于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