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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出台《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指导性目录共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事项6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本级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的分类和细化,共61款。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本级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的归纳和提炼,共318项。
指导性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为各部门单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提供依据,有效促进政府从“花钱养人”到“花钱买服务”的转变。同时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市场的积极性,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化、科学化配置。后期,指导性目录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综合处(财政票据中心) 李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