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昌吉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推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和乌昌区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4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商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实施细则(暂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实施细则(暂行)
2.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推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和乌昌区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收入分成的范围。从2020年1月1日起,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两个园区”)辖区内产生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含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分成部分),以及随同相关税收一并征收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收入分成方式。兵团产业园区的地方税收兵团分成80%,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成20%;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的地方税收乌鲁木齐市分成80%,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成20%。
第四条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两个园区税收收入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收入核实。次年1月10日前,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兵准园区管委会、乌准园区管委会、税务、人行等部门分别核实两个园区当年产生的地方税收及非税收入,确定兵团和乌鲁木齐市的税收分成额度,并将核实情况逐级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收入上解。次年1月20日前,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核实的兵团和乌鲁木齐市的收入分成,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厅。
第七条 收入划转。次年1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上解情况,分别将兵团分成收入返还兵团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分成收入结算补助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第八条 入驻兵准园区的兵团企业在税务系统中取消兵团企业标识。
第九条 工作职责。
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牵头做好两个园区收入核实、分成收入专项上解、以及取消兵团企业标识等工作。
兵准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收入核实、兵团企业标识取消等工作。
乌准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收入核实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两个园区收入划转、结算工作,会同兵团财政局做好取消兵团企业标识等工作。
兵团财政局配合做好取消兵团企业标识等工作。
新疆税务局配合做好两个园区企业税收数据提供,入驻兵团企业兵团企业标识取消等工作。
第十条 争议协调。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准园区管委会、乌准园区管委会在执行本细则中存在的争议事项,三方应妥善协商解决。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事项,可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税收分成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推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和乌昌区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4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兵团产业园区和乌鲁木齐产业园区收入分成范围、收入分成方式、收入核定、收入上解、收入划转、工作职责和争议协调等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