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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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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1_08     来源:

2019年5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推进我区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关于《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意见提出:当前,自治区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确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推进“1 3 3 改革开放”工作任务落实,必须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按照中央、自治区持续深化改革的要求,提出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加快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此次出台《暂行办法》,就是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过合理设定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综合运用有效方式对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闭环系统。

二、关于《暂行办法》主要原则和目标

为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暂行办法》提出了四项原则:一是科学管理,以债务绩效管理促进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二是综合评判,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实绩测评相结合,正向引导和逆向约束相结合。三是客观公正,合理设定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管理标准统一,管理过程透明。四是强化激励,体现实绩为先、防控风险的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安排挂钩。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目标: 严格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举债融资监管,提升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约束地方政府债务“借、用、管、还”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三、关于《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19条,对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全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单位职责进行明确。《暂行办法》规定了政府债务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全面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综合运用有效方式对政府债务支出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及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绩效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具体工作规程。《暂行办法》提出每年11月,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总结本部门单位全面实施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相关情况应在推进本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结报告中单独予以反映。部门单位预算绩效总结报告按规定时限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关于《暂行办法》如何具体实施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要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履行绩效主体职责,将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管理纳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部署中统筹推进,做好《暂时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政府债务支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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