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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