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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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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2019_11_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财购〔2019〕16号

新财购〔2019〕1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细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优化了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采购人在拟定政府采购需求、制定评审标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等方面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

3.供应商要向采购人供应符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的产品。

4.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落实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自治区审计厅,各政府代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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