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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水利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公开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公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