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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财教〔2019〕208号
〔2019〕208号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为改进和优化培训费管理,现就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58号)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7日
抄送:自治区审计厅,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各地州市
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