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2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9-02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47号
关于报送2010年度政府立法
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政府立法计划,现将提出和报送201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重点
201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主义新疆的目标,着力解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社会建设,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保障自治区社会稳定、加快优势资源转换、环境保护、改善民生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分类和形式
(一)类别:项目建议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性法规项目,二是政府规章项目,报送建议时应当分别予以标明。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建议,应当优先考虑已列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2009-2012)的项目,并在报送时予以标明。
(二)形式:项目建议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拟出台的项目,二是拟论证的项目,三是拟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项目(即拟修订项目),报送建议时应当分别予以标明。
三、具体要求
(一)拟出台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论证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中筛选。对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的论证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起草部门经论证认为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草案;立法后评估项目完成的,应同时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及修订草案。其中,属于修订或者修正的草案,应当对其实施中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修订、修正理由等作出说明;拟废止的项目,应当对废止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拟修订、修正、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还应当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8月开始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相衔接,对清理结果中条件成熟的项目,应当及时予以报送。
(二)拟论证的项目,应当报送项目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对已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仍需要在2010年继续论证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三)拟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项目,原则上从实施三年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选择,对已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的后评估项目,尚未完成,需在2010年继续进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报送时限
报送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
请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和责任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科学立项,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立法项目建议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孙旭光
电话:2803818
传真:2803800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