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41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函〔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575968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函办〔2016〕63号
关于禁止在新疆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新疆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工程规模为Ⅱ等大(2)型,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精神,自治区发改委明确,该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为确保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和田地区行署责成和田县人民政府在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发布《通告》(具体内容及形式见新移字〔2013〕13号)。从《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新疆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工程标明的施工红线和淹没区范围以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二、请新华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条例》和《新疆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实施大纲》,会同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组织开展实物调查、登记、公示等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全面准确,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提供可靠依据。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