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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市未批先用非法占地行为的通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33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5-27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51号 


 

关于和田市未批先用非法占地行为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3月以来,和田市在筹建浙江工业园区过程中,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协议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占用407.6亩土地用于园区建设,违反了国家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事实,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督办。为了严肃纪律,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和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标准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和田市人民政府要从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各地都要以此为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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