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02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10-08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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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209号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
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
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制订的《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
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
(自治区发改委二O一O年九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行米袋子、菜篮子省市长责任制和相关品种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引入在行业里有一定影响作用的骨干企业作为补充和完善的手段纳入到调控体系中,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确保大宗农产品货源充足,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二、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
除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等五大类商品外,根据新疆生产、消费特点和习惯,将牛、羊肉纳入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今后视市场调控需要,适时增加调控品种。
三、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两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畜牧厅、交通厅、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农发行、乌鲁木齐铁路局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平稳。10月10日前,各地(州、市)要将领导小组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建立自治区和地(州、市)政府两级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发挥地(州、市)政府在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自治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指导各部门和各地政府积极、稳妥开展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农产品调控工作;确定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制定各个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自治区级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明确运作方式、财政补偿方式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和对企业的监督考核及奖惩制度,加强对自治区级骨干企业的管理,提高对全区农产品市场的调控能力。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工作领导机构根据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和各个品种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选择本地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建立配套的财政、金融等保障制度,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对骨干企业的监管,积极支持本地骨干企业的发展,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稳定。
(三)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负责大宗农产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编制大宗农产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骨干企业的仓储、物流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对纳入政府调控农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对承担具体调控任务的骨干企业相应费用补偿办法。
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加强对猪肉、牛羊肉、食糖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对猪肉、牛羊肉、食糖的供应、需求、进出口、库存、储备及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粮食部门牵头制定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系统内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对粮食、食用油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储备及投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系统内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供销社牵头制定加强对棉花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系统内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对棉花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系统内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骨干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加工能力建设和农产品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研究、落实扶持大宗农产品和肉类产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农牧民和企业加大投入,加强农作物田间和牲畜养殖管理,提高单产,增加总产,为市场调控提供物质基础。
交通和铁路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在运输方面对骨干企业给予支持和保障。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和监管大宗农产品市场及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骨干企业参与调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落实加强大宗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质量监管、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发行负责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骨干企业政策性贷款等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宏观调控。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自治区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骨干企业的有关标准;骨干企业参与调控的运作方式、管理办法、利益补偿方式和支持措施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分品种具体实施方案,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工作方案和分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在10月1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参与市场调控骨干企业名单。
自治区级骨干企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荐,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选择骨干企业,要充分考虑其在行业内的规模及影响力,兼顾各类农产品的产销特点和调控市场的需要等因素,包括企业所处区域、经营实力、仓储加工能力、产销衔接能力、市场辐射面和占有率、信誉情况等。优先选择有一定资源优势的加工和流通企业、销售网络比较健全的经营企业、大型农产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执行引入骨干企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准入条件,建立企业进入退出机制,适时调整更新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牵头提出骨干企业推荐名单,与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本地参与调控的骨干企业名单。在10月15日前,各地骨干企业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在确定的骨干企业中优选部分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承担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牛羊肉的收购、加工、储运、进口、销售和应急供应等特定调控任务。委托骨干企业收购、储存和进口的大宗农产品,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由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行动态管理,自负盈亏。当出现农产品供应紧张时,指导企业通过现有的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放市场。骨干企业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将骨干企业引入宏观调控体系,是在大宗农产品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情况下,加强政府调控,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新政策、新措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骨干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骨干企业定期(按旬或按月,特殊情况下每天)报送调控范围内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库存及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骨干企业承担特定调控任务,要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定期统计按协议确定的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及投放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骨干企业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调控任务委托部门要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巡察,对骨干企业执行政府宏观调控任务进行考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骨干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积极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建设投资、政策性补贴、金融贷款、运输保障、储备和进口配额等方面,对纳入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持续健康发展。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引入骨干企业参与调控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为自治区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