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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1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3-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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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5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增加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区级领导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分配房屋修缮经费;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三)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四)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区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州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有关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六)负责拟订自治区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疆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标准;承办自治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承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驻乌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会务、机要通信、信息、信访、保密及印鉴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经费使用的审批;负责内务接待的管理;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及其它文件文字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史志的编纂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公产基建处

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区级领导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分配房屋修缮经费;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四)后勤综合管理处(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和后勤服务机构的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后勤干部培训;承担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州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负责新疆后勤事务工作协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接待处

负责拟订自治区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疆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拟订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标准,承担相关保障工作;承办自治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地州市政府(行署)驻乌办管理处

拟定地州市政府(行署)驻乌办事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办事处党团工作,以及相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协助派出单位对各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协助办理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乌户口、干部职工医疗关系等相关手续。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干部和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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