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2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3-2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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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30号
关于表彰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兼职委员单位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兼职委员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采取各种得力措施,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促进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广电局、民委(宗教局)、妇联、统计局先进单位奖;对自治区卫生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环保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团委、总工会给予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先进,解放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