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67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3-03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24号
关于成立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和损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集中有关专家智力,在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救援中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确保全区消防安全。现将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李济成(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成员:廖明辉(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
潘晓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主任)
强跃中(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高级工程师)
彭卫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阿克苏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瓦建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克拉玛依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许明(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罐车检验站站长工程师)
沈志(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检测总站站长)
董常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工程师)
闵世杰(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调研员)
马海宽(乌鲁木齐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支队长)
宋连生(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科长)
张建军(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
唐丽华(自治区地震局防御自然灾害研究所副研究员)
郭臣(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小龙(自治区人民医院烧伤科主任)
沙里木江·胡纳皮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整形科主任医师)
刘松岩(武警新疆总队医院急救中心主任)灭火救援专家组设联络员,联络员为朱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处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工作章程》已经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专家组各项工作要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工作章程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
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灭火救援专家组履行职责,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二)接受专家组的调动或指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提供技术指导;
(三)根据需要进入灾害事故现场,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为领导决策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或建议;
(五)提出改进和加强灭火救援工作的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方面的研讨及授课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技术领域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灭火抢险救援实践经验;
(三)愿意接受专家组领导、管理,并能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会商自治区应急办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专家聘任意向;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推荐;
(三)推荐材料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审核,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自治区应急办备案;
(四)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或直接通知本人,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接受其他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邀请的,须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同意。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报销;其他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参加处置灾害事故,24小时以内的给予200元补助,24小时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增加200元。灾情严重、救援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灭火救援战斗,根据执行任务情况,由公安消防部门视情予以增加补助。
第十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和相关事宜。每年举办1至2次专题研讨活动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专家组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