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231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4〕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4-01-2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4〕3号


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进一步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县城)”,为促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和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绿化委员会组织对2013年申报“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进行考核评审。根据考核评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喀什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额敏县、玛纳斯县、温泉县、托克逊县、乌恰县、昭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奇台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市、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希望各地学习先进,扎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2014年1月6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