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26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10-10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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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66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86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以《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86号)为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重点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开展,于11月30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围绕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及要求,重点突出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认真查找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改进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要求。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包括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评查情况)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抽)查,考核组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和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三、考核结果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由考核机关公开通报。联系人:高蔚玫联系电话:0991-2383812(传真)电子邮箱:xjfzbjdc@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