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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378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4-24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32


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税管理,扎实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税按6%税率执行。所实现财政收入,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按5:5比例分成。各地要按照收入缴库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和地方库。

  二、对已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的煤炭资源税,按50%比例统一调库到自治区本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收入划分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混库。对补缴和调库的煤炭资源税,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缴库数。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2015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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