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378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04-24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32号
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税管理,扎实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税按6%税率执行。所实现财政收入,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按5:5比例分成。各地要按照收入缴库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和地方库。
二、对已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的煤炭资源税,按50%比例统一调库到自治区本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收入划分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混库。对补缴和调库的煤炭资源税,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缴库数。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