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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15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5-31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道路运输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分自治区总平台、地区(州、市)分平台,县(市)分平台和企业平台,联网形成自治区、地区(州、市)、县(市)、企业四级监控管理网络。自治区总平台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地区(州、市)、县(市)分平台建设地点由各地根据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实际条件自行确定。监控平台是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公用、共享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分配登录账号,各部门不另行自建平台。
二、安装车辆范围
        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车辆范围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重型货车(车辆总重14吨以上)、半挂牵车。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其他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范围。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年内逐步升级、更换完毕。
三、监控管理
        原有企业自建监控平台、营运商建设的平台必须接入自治区总平台,其车辆纳入统一监控管理范围。自治区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所需信息统一由自治区总平台导入、上传。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网络使用专网、专线、专卡,以确保信号采集最低频率和特殊时期监控网络的稳定运行。原则上中小企业及其他使用单位不需投资自建平台(后台服务的服务器、存储器等设备和软件),由自治区总平台分配用户名,直接进入自治区监控系统对本企业、单位车辆进行监控,以减少投入。
四、监管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立、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运用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2.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道路运输证审查范围。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自治区监控管理系统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3.对监控服务单位报告的营运车辆严重违法情况及安全监管、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4.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提供国、省道各路段限速资料和道路交通行政管理分界点坐标等基础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检验范围。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或未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车辆,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2.运用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2.将推广应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3.运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4.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五、企业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为其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
(二)制定完善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三)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动态监控服务单位通报的车辆违法违规事项。
(四)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
(五)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本级、本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密切协调合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动态监控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促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水平。
(三)确保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维护、服务、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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