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12-08 |
【颁布单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章 | 【文 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10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