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1996-07-0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资办发〔1996〕3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资办发
一、按规定须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地方企业发行上市股票和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自今年八月一日起,必须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格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审核确认。
二、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可视情况提出项目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格式的时限要求,但不得晚于今年九月三十日。请各地将时限要求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