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协字〔1993〕121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
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贸委,国家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单位发起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下列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企业; 2.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 3.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
四、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十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 6.出资证明;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发起设立的单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上述规定的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
七、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领取批准证书、办理执业登记后,应与发起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实行脱钩。脱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