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79-02-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字〔1979〕25号/劳总培字〔1979〕5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经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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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3 | 4 | 4.5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标准 | ||||||||||
助学金标准① | 15 | 16 | 16.3 | 16.5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其中:伙食费 | 12 | 13 | 13.3 | 13.5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①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