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79-02-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字〔1979〕25号/劳总培字〔1979〕5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经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100%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工资地区              
      类别 344.5567891011
标准          
助学金标准①151616.316.5171819202122 
其中:伙食费121313.313.5141516171819

  ①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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