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8-04-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88〕207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
一、专门从事接待
二、按本规定领取工作服装补助费后,又有出国任务或调离工作者,凡时间不满一周年的,应交回已领服装补助费的75%
三、已领取临时出国服装补助费,从出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或者由住外机构调回,从回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按更新服装补助费发给。
四、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领取服装补助费:其标准同于(包括高于)本规定第一条的,按本规定第一条衔接执行;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第一条的,从领取之日起不满一周年的,减发原领服装补助费的
五、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接待外宾工作任务的多少等情况,在本规定范围之内,确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掌握执行。如有违反,按财政部、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