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8-05-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税字〔1988〕1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 |
你们《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国务院收文办52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