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7-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0〕323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1990]辽财文字第187号《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省机关中二级局的副局长(正处级),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处级人员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师职人员,到地方后,现任职务是县(处)级职务或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现任职务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是根据出差人员的现任行政、技术职务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作待遇,不属于生活待遇的范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