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0-07-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文字〔1990〕323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 |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1990]辽财文字第
一、省机关中二级局的副局长(正处级),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处级人员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师职人员,到地方后,现任职务是县(处)级职务或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现任职务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是根据出差人员的现任行政、技术职务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作待遇,不属于生活待遇的范围。